契約成立要件?

契約以不要式為原則,通常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,並不需要書面或其他方式,就可以成立,學理上稱為「不要式契約」。

一般的買賣契約,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,在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,買賣契約就成立了。

不動產買賣契約,可區分為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,茲分別討論之:

(一)債權契約:
買賣契約本身為債權契約,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前的民法規定中,並無契約方式的要求,因此屬於「不要式契約」,不需以書面為之;民法修正後,為促使當事人對不動產買賣謹慎為之,並為作證明之用,於民法第166條之1第1項規定,故買賣不動產的買賣契約本身,依修正後新規定,須作成公證書,而成為「要式契約」。
但是依照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,目前仍尚未施行。因此,迄至目前為止,不動產買賣的債權契約仍為不要式契約,並不以作成書面契約為必。

(二)物權契約:
為發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,依照民法第758條規定,應作成「物權契約書面」。在不動產買賣實務上,即是由土地代書,作成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」。
不論是上述的物權移轉契約,或是民法第166條之1施行後的不動產買賣契約,均屬於「法定的要式契約」,如果 不具備一定方式時,依民法第73條本文規定:「法律行為,不依法定方式者,無效。」